孟某系养鱼专业户,为改建鱼塘和引进良种急需资金。2021年11月16日,孟某与马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孟某向马某借款2000万元,年息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11月20日,马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孟某支付2000万元;11月25 日,该笔2000万元到达孟某的账户。清问:孟某与马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法律依据为何?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所以孟某与马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021年11.25日成立。679条。
2022年1月5日,孟某被隔壁老王家的狗咬伤,请求老王赔偿医药费2000元,老王认为孟某被狗咬与自己没有关系拒绝赔偿。请问:老王拒绝赔偿是在行使抗辩权吗?为什么?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拥有请求权,老王认为孟某被狗咬是没有关系的,否认了请求权,所以不是在行使抗辩权。
2022年1月5日,孟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85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婚房,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孟某私下对好友马某谎称帮忙签字走形式而已,没有任何法律风险。马某在孟某与工商银行的借款合同书上签字:保证人马某。工商银行对上述事实一无所知。请问:马某可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保证合同?为什么?
1、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681条。
因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孟某对马某实施欺诈行为,使马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但工商银行对欺诈事实不知情(善意),因此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马某不可以请求撤销。
2020年3月2日,杨光(男)与张琴(女)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合。杨光与婚外异性王美丽同居。6月1日,王美丽怀孕。12月9日,杨光在上班途中,被张军驾驶的机动车当场 撞死。2021年3月16日,王美丽生育一子,取名王林。请问:王美丽是否有权以王林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军主张抚养费?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1071条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王林虽为非婚生子,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不影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2017年1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 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 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17年1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 简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 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 理出生登记条件。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 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民法典》第1015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 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请问:吕某向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1、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1015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 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请问:该要约效力如何?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61条。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137条。
3、本案中,王某为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出售翡翠要约有效,且乙公司已经承诺,王某的行为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
2、本案中,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售翡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王某死亡以及未经董事会同意两个因素均不影响要约的效力。
2021年3月2日,孟某在参加当地举办的婚博会时,购买了参展商家佳茵珠宝加工公司(以下简称佳茵公司)裸钻一颗,价值1万元,委托佳茵公司按照其选定的款式,将裸钻加工成钻石项链,定制项链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由佳茵公司提供。孟某支付订金2000元,后续费用待项链制作完成并交付时再结算。如果在佳茵公司钻石项链制作完成后,孟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和加工款项合
1、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83条。
民事留置成立条件:①债权已到期②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③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④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本案中,佳茵公司已按照孟某要求制作钻石项链,孟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佳茵公司有权对钻石项链行使留置权。
转载请注明:刷题网 » 2022孟献贵主观题刷题训练营(小案例004-010)